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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中院处罚一妨碍执行人员

来源:福建法治报  作者:  2018-07-05 05:28:29

  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对一申请执行标的物进行查封,并依法对拒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的占用人员工进行罚款处理。

  申请执行人佘某荣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伟、王某丽、莆田某贸有限公司、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经依法作出判决。莆田中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院决定,强制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并依法告知房产占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作出查封涉案房产中止供电执行公告。

  莆田中院在对涉案房产进行清场时,依法告知占用人权利义务后,现场中止供电,并将现场大门查封、粘贴封条。期间,占用人员工谢某世拒不配合清离房屋,本院多次告知后,仍强力阻碍,拒不配合。本院依法将其拘传,其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后,签写《具结悔过书》,并交纳罚款。

编辑: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