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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乌海市两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新闻调查

来源:今日快报  作者:  2021-12-24 18:28:00

  【摘要】题记:本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用款人已经还款26.1万元,尚欠3.9万。但荒唐的内蒙古自治区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和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竟然用无效的《合伙协议书》作为审判......

  题记:本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用款人已经还款26.1万元,尚欠3.9万。但荒唐的内蒙古自治区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和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竟然用无效的《合伙协议书》作为审判依据又判决用款人偿还28万元,这起枉法裁判的案件背后有什么样的交易?请看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乌海市两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新闻调查

  12月14日,实名举报人刘宏伟(系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媒体反映:我向康军(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君正长河华府48号楼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150304197201173xxx,内蒙古泰行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方式:15147439999)借款30万元人民币,分24笔已经还款康军26.1万元。双方有确认的《借款条》和24笔放款人和用款人还款交易银行凭证为依据。但是内蒙古自治区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法官杨学芬、书记员王瑾;内蒙古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锦曦、高美兰、钟思敏书记员黄宇彤却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丧失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修养,故意枉法裁判我再给28万元。现在本案已经提起再审,我请求媒体予以监督和关注。

  记者认真接待了实名举报人刘宏伟,详细听取了他对这个案件两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书面《实名举报函》、审核了他提交的《合伙协议书》《借款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21)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2021)内03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书》等,初步研判这是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和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用无效的《合伙协议书》枉法判决实名举报人刘宏伟再给付康军28万元的渎职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刘宏伟的工作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首科大厦进行专访.....

  12月15日记者来到刘宏伟的驻地对他进行了专访(经录音整理):我和康军有一笔借款纠纷,这个案件实际上很简单,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是在2016年11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当时律师事务所资金有缺口我忽视了“个人律师事务所不能合伙的”禁止性规定,确实在2017年1月5日与康军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约定“康军出资30万元共同经营该律师事务所”,同时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给其每月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费4000元”。

  在该《合伙协议书》履行过程中我和康军都发现了这个问题,因此认为这是无效的合同,因此在2019年把“合伙转成借款”,我给康军出具《借款条》一张,载明“我向康军借款人民币大写30万元”。从刘宏伟和康军的银行转账记录可以研判: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我通过尾号01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向康军尾号4754的银行卡共计转账24笔26.1万元,因此可以判断我只欠康军3.9万元。

  刘宏伟气愤的说:康军虚假诉讼对只欠的3.9万元向渤海湾区人民法院提起43万元的诉讼,从此受案法院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和上诉审的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他们的枉法裁判.......

  接着刘宏伟律师向记者出示了(2021)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

  记者阅读了该判决书第3页“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另一笔300000元的借款原、被告均认可系由《合伙协议书》而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共计向原告转款24笔。原告主张该款额的支付为被告依据《合伙协议书》向其支付的生活费,被告主张应当认定为还款。经查,《合伙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1月5日,《借款条》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借款条》的实际出具时间为2019年。本院认为,虽然《借款条》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但双方均认可《借款条》的实际出具时间为2019年,即双方结算的最终时间应认定为2019年,且结算的借款金额为30000元。被告主张应自《合伙协议书》签订后即开始核减相应付款无法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自认的还款数额还款时间及还款方式均与被告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的2019年12月31日转账20000元相符,故该笔付款应当认定为还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30000元-20000元)。

  刘宏伟气愤的说:该1159号判决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1、被申请人康军、再审申请人刘宏伟均认可系《合伙协议》而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的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是由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因此康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属于违背《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按照该法条的释明:因其欠缺有效要件签署的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原告康军按现金出资占30%(完税和管理费等扣除后)实现甲方的盈利;为确保原告康军的基本生活,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其基本生活保障费4000元”。该研判的事实首先存在瑕疵?刘宏伟从2017年1月向康军借款人民币30万元,从借款当月持续性每月还款4000元或根据还款能力还款8000、5000、7000、14000元等(证据提供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持卡人刘宏伟622848174876513017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六里桥支行银行卡向康军指定账户分24次偿还借款交易明细清单)。从2017年2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分24笔已经还款261000元,尚欠3.9万元。

  如果按原审判决认定的“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其基本生活保障费4000元”,显然原审判决该事实没有查清?因为刘宏伟给康军还款分别是8000元、5000元、7000元、14000元,这怎么能和原审判决认定的“4000元生活费”相吻合呢?2、本案适格的主体是刘宏伟“自然人”;原审判决如果认定是“4000元生活费”,应当确认是“刘宏伟自然人给付康军的生活费”;但是原审判决却把“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这个法人”作为义务主体,显然不是本诉审理范围;3、正是因为《合伙协议》系“无效协议”无效协议自始无效,因此本案必须是还原成为真实的借款关系,如果是给付康军生活费?康军首先是应该成为“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的员工”,而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康军建立起劳动关系,为康军交纳五险一金,同时有他的工资银行交易流水,“4000元生活费”因无效合同而不能成立。

  刘宏伟告诉记者:在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就可以明显看出主审法官杨学芬对康军的偏袒,康军在休庭后狂妄的说:我法官上下都是人,你输定了。

  记者对刘宏伟就一审不服上诉情况,刘宏伟震怒:我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以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尊重事实撤销该原审判决,没想到该院的任锦曦、高美兰、钟思敏书记员黄宇彤更加品德败坏,作出了枉法的(2021)内03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第6页“本院认为”错误的判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生效,需具备借贷合意的达成及款额的实际交付。本案中,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及举证质证意见与出庭证人证言,案涉借据的落款日期虽为2017年,但双方均认可借据出具的时间实为2019年,足见关于案涉300000元款,刘宏伟与康军于2019年经结算才达成了借的合意,此时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核减之后发生的20000元还款,一审判决认定尚欠280000元未还并无不当。土诉人主张2019年之前其给康军账户所进款额均系归还的该借款,但与借贷关系于2019年成立的事实不符。至于借贷关系成立之前案涉合伙协议的效力及所涉相关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调整。

  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与康军的借据出具的时间确实是2019年,但在2017年1月5日康军与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康军出资30万元由于律师事务所系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法律上有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而不能合伙的法定事由,因此该《合伙协议书》系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依据该合同给付的“生活费”当然不能成立而应当以2019年刘宏伟与康军的借据确认的30万元额度和刘宏伟与康军个人银行转账的26.1万为准,也就是说按无效的《合伙协议书》的给付“康军生活费4000元”冲抵为本案的借款。

  我如果是按照给付康军“生活费4000元”按两年计算也应当是9.8万元,怎么能是26.1万元呢?康军在二审辩称这26.1万元包括给付李荣和任香凝的“生活费”不能成立,如果按康军所说,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不是刘宏伟)应当从对公账户本属于李荣和任香凝的“生活费”直接给付该二人,而为什么一并给康军呢?如果康军的抗辩成立,为什么任香凝和李荣不作为本案的原告或另行起诉刘宏伟呢?实际上刘宏伟对李荣和任香凝的无效合同经确认都以借款纠纷解决。因此终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中央第十八届纪检三中全会中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原标题: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乌海市两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新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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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bj2021